房屋内曾经发生过惨烈的凶杀案件,卖方隐瞒“凶宅”真相,是否属于隐瞒重要情况?是否违背公平交易原则或诚实信用原则?买方有权要求退房吗?本所赵星海律师(@88必发手机娱乐_赵星海律师 )就此案件接受《青年报》、《资讯晚报》等媒体采访,并发表专业意见。链接:(1)http://www.lawsive.com/url/VSVbshVv?(2)http://www.jfdaily.com/a/2757745.htm
赵星海律师认为,“凶宅”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或者说实际的使用价值没有受到损害,但根据风俗习惯,人们对房屋内发生的恶性凶杀案件恐惧和忌讳,房屋的交易价格会因市场上不确定的购买者的忌讳而下降。因此,房内曾发生凶杀案件这一事件,已经构成了合同标的物的重大事件或者重大瑕疵。根据合同法“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房东应当在合同签署前就将凶杀案件告知购买方,否则购买方有权要求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