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涉足中国教育的合法通道 ——中外合作经营性教育机构
[2015-03-11 17:46:59]
编辑:戴雪韵
201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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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底,借着网友的一句“那么问题来了”,山东蓝翔技校又掀起了一阵舆论风暴。作为一家职业培训机构,蓝翔的长盛不衰暗示着中国的教育办学领域长期处于发展期和扩张期,这也引得许多具备雄厚资金或先进教学资源的境外投资方蠢蠢欲动,尤其是针对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教育这两大板块。然而,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教育办学在中国还属限制性外商投资领域,外资进入的通道有着诸多较严苛的要求,或者说,理应有诸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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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的教育办学体系
中国目前的教育办学体系可按照如下几个标准进行划分:
1.1.????????? 按照办学经费来源不同,可划分为:公办办学、民办办学(即早期所称的“社会力量办学”)。民办办学,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相对地,公办办学是指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1.2.????????? 按照办学性质和目的不同,可划分为:公益性(即非经营性)办学、经营性办学。公益性办学,即不以盈利为目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大多系公益性办学,一般采用的组织形式为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注册登记机关为民政部门。各类培训机构通常系经营性办学,其是以盈利为目的而设立运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一般采用的组织形式为企业法人。为免歧义,在公益性办学中,投资人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这并不导致其成为经营性办学。
1.3.????????? 按照办学类别的不同,可划分为:学问教育类办学、职业技能类办学。学问教育类办学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批部门为教育行政部门,并可进一步细分为:学历教育(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非学历教育(颁发培训证书或结业证书)。职业技能类办学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批部门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我国相关规定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1.4.????????? 按照办学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内资办学,中外合作办学。目前,境外投资者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也即,只能以中外合作的形式进入部分教育办学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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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两类特别的办学形式:经营性培训机构、中外合作办学
2.1.????????? 在目前中国的民办教育体系内,经营性办学(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特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培训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是两种法律规定相对独立的办学形式,且二者有所交叉,两两组合共可形成以下四种类型,其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的地方规定如下:
办学形式(民办) | 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 适用的主要上海市地方规定 |
非经营性内资 | 《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
非经营性中外合作 | 《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
经营性内资 | 《教育法》 |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经营性中外合作 | 《教育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合作经营性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从上述表格可见,国家层面针对经营性办学的法律法规都基本处于真空状态,尤其是经营性中外合作办学,常常处于“附则”中“由某某行政机关另行规定”的尴尬境地——这对投机者来说,或许反倒是福音。
2.2.????????? 四种办学形式的特殊规定
在上述四种办学形式中,存在以下特殊规定:
(1)???????? 设立流程。四种办学形式的设立一般都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步。
(2)???????? 办学许可证。非经营性办学(包括内资和中外合作)均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营性办学没有强制规定。
(3)???????? 境外投资者资格。中外合作办学中,境外投资者应为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个人,非经营性中外合作办学中进一步要求境外投资者应具有法人资格。
(4)???????? 境外资金的比例。非经营性中外合作办学中,一般境外资金的比例应低于50%。经营性中外合作办学中没有强制规定,只需符合目前仍具法律效力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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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资进入通道——中外合作经营性培训机构
对以盈利为目的的境外投资者来说,在中国(上海)自贸区设立中外合作经营性培训机构是其涉足教育领域的一条最具有可操作性的合法通道。由上海市教委、市商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共同制定并出台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合作经营性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放开了口子。
该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1)???????? 定义:中外合作经营性培训机构,是指符合条件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与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合作举办(均不包括个人),面向社会提供非公益性学问教育类或职业技能类培训服务的企业制企业。
(2)???????? 合作培训机构不得实施学历教育。
(3)???????? 管理机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学问教育类合作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职业技能类合作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自贸区工商分局是合作培训机构的登记机关,自贸区管委会是合作培训机构合同、章程的审查批准机关。
(4)???????? 基本要求:中外合作经营性培训机构应当(i)符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相关规定,(ii)有法定代表人,(iii)有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iv)有经费,办学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v)有住所,且应在住所开展培训活动,(vi)有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5)???????? 设立流程:同样地,分筹建与正式开业两步。筹建工作的流程与外资企业设立基本无异,即:申请人在企业名称预核准通过后,向注册登记机关递交材料,待其审核无误后颁发相关证照;只不过,注册登记机关在审核材料时会征询诸如教育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机关的意见,如未得到同意筹建的意见,则将不予核准。另外,申请人应自获得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正式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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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中国目前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教育领域颇为乱象丛生,许多境外投资者的进入通道的合法性存疑,挂“羊头”卖“狗肉”者——甚至对此毫不避讳者——绝不是少数,也绝不仅限于名不见经传的小微机构。事实上,从行政许可的角度看,对政府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既然法律规定上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在内都并无审批之权限,则其就不得横加干涉外资进入这些教育办学领域;但毕竟教育关乎民生,若是对目前这种野生状态长期姑息之、容忍之,滋生事端也只是早晚的事。
本文所提及的方案,其完全合乎中国法律框架这一点没有问题,但其可操作性尚有待商榷:实践中,上海自贸区的各个管理机构势必会视教育办学领域的发展状况,对准入通道进行把控。只能说,中国对外资的逐步放开是大势所趋,教育办学领域逐步规范、成熟后,也必然如此。